当事人: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100MA07WTBA9A。
地址:定州市高蓬镇小章村。
经查明:你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,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中内容与实际不符,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。以河北宏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《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》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《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信息》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,其行为已违反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冀建罚先告字〔2020〕13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冀建罚听告字〔2020〕4号)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,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,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,限你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,收款单位:河北省财政厅,帐号:0402020509249040940,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5月18日
当事人:河北联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283MA0D2C5479
地址:唐山市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区3-13-13商铺。
经查明:你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,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中内容与实际不符,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。以河北联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《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》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《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信息表》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,其行为已违反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冀建罚先告字〔2020〕10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冀建罚听告字〔2020〕1号)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,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,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,限你公司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,收款单位:河北省财政厅,帐号:0402020509249040940 ,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5月18日
当事人:河北金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606MA0CUQHP5L。
地址: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双彩街83号门脸。
经查明:你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,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中内容与实际不符,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。以河北金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《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》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《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信息》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,其行为已违反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冀建罚先告字〔2020〕12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冀建罚听告字〔2020〕3号)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,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,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,限你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,收款单位:河北省财政厅,帐号:0402020509249040940,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5月18日
当事人:河北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1025MA08W3BW9P。
地址: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城区祥和里建业家园20号楼07号门店。
经查明:你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,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中内容与实际不符,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。以河北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《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》、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《关于对河北广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申报资质材料中人员社保核实情况的报告》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,其行为已违反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冀建罚先告字〔2020〕11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冀建罚听告字〔2020〕2号)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,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九条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,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,限你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,收款单位:河北省财政厅,帐号:0402020509249040940,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5月18日